本校105及106學年度校務發展委員會教師代表、校務會議程序小組委員、
第10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等選舉 投票須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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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5年10月20日(星期四)上午9時至下午4時整止 |
105年10月21日(星期五)上午9時至下午2時整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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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校務會議代表於規定時間、地點親自前往投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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領票:選舉人當場親自簽名領取選票並圈選,不得代領或代選。 |
校務發展委員會教師代表選舉:依本校組織規程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,校務發展委員會以校長、副校長、教務長、學生事務長、總務長、研發長、國際事務長、人事室主任、主計室主任、各學院院長、共教中心中心主任、附設醫院院長、附屬醫院院長、學院籌備處主任、教師會理事長、教師代表(由校務會議選舉,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二分之一,各學院及學院籌備處各保障代表名額一人,教學醫院保障代表名額二人)、學生會會長、學生代表大會議長、研究生學生會會長及校友會會長為委員組成之。另依本校校務發展委員會議規則第2條規定,校務發展委員會教師代表選舉辦法如下:
1.本委員會教師代表人數,以本委員會當然委員總人數加 1 計算 (校發會當然委員為24人,應選出教師代表25人)。
2.各學院保障代表名額1人。
3.各學院當選比率(含當然委員),以25%為上限,當選人數小數位採無條件進位法。
4.本委員會教師代表由出席校務會議代表互選之。本委員會教師代表選舉,採無記名圈選法,每張選票至多圈選教師代表人數二分之一 (即12人)。
5.本委員會教師代表選舉選票,依姓氏筆劃排列。
6.本委員會教師代表任期2年,連選得連任。
7.本委員會教師代表出缺時,由各學院候補委員(各2名)分別依序遞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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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務會議程序小組委員選舉:
依本校校務會議規則第12條規定,校務會議設置程序小組,由出席會議代表互推4人及主任秘書為委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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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選舉:
依本校組織規程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第3點規定,申評會置委員13人,由校長聘任,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其遴選方式如下:所有委員其中9人由校務會議推舉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擔任,其餘4人由校務會議主席邀請前述9人集會,共同推選教師、教育學者、本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、社會公正人士各1人擔任;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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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務工作:記票、唱票人員由秘書室安排,監票人員請人事室派員擔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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