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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校105及106學年度校務發展委員會教師代表、校務會議程序小組委員、
第10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等選舉 投票須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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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5年10月20日(星期四)上午9時至下午4時整止 |
105年10月21日(星期五)上午9時至下午2時整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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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校務會議代表於規定時間、地點親自前往投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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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本委員會教師代表人數,以本委員會當然委員總人數加 1 計算 (校發會當然委員為24人,應選出教師代表25人)。 2.各學院保障代表名額1人。 3.各學院當選比率(含當然委員),以25%為上限,當選人數小數位採無條件進位法。 4.本委員會教師代表由出席校務會議代表互選之。本委員會教師代表選舉,採無記名圈選法,每張選票至多圈選教師代表人數二分之一 (即12人)。 5.本委員會教師代表選舉選票,依姓氏筆劃排列。 6.本委員會教師代表任期2年,連選得連任。 7.本委員會教師代表出缺時,由各學院候補委員(各2名)分別依序遞補。 |
依本校校務會議規則第12條規定,校務會議設置程序小組,由出席會議代表互推4人及主任秘書為委員。 |
依本校組織規程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第3點規定,申評會置委員13人,由校長聘任,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其遴選方式如下:所有委員其中9人由校務會議推舉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擔任,其餘4人由校務會議主席邀請前述9人集會,共同推選教師、教育學者、本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、社會公正人士各1人擔任;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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